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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五类证券交易案来源: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09:41 | 作者:
在证券市场中,除了内幕交易行为外,还出现了一些类似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如短线交易、老鼠仓、PE腐败、操纵股价等。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2010年4月22日,国美董事局原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不变。黄光裕案成为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内幕交易案。2010年9月,即有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点评:据统计,200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调查案件564起,其中内幕交易案件227起,占40%。2010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前所未有地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根据《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对内幕交易人做出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18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对内幕交易责任人予以刑事制裁;而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内幕交易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 四张短线交易罚单 2010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4起短线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祁连山公司监事卢宪斌,短线交易祁连山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海螺水泥公司副总经理王建超,短线交易海螺水泥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金发科技公司副董事长夏世勇,通过妻子委托他人短线交易金发科技股票,金发科技董事、总经理李建军委托他人短线交易金发科技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浏阳花炮公司董事赵伟平短线交易浏阳花炮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 点评:禁止短线交易主要是规制和防止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对此,《证券法》第47、195条均有规定。目前,已有上市公司向违法者行使归入权的案例。 三只“老鼠仓”被捣毁 2010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三起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事件:因涉嫌“老鼠仓”行为,景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涂强被没收违法所得37.95万元,罚款20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13.47万元,罚款50万元,3年市场禁入;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因为获利较大,情节严重,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所谓“老鼠仓”行为,是指违法者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利用自己或相关亲友、关系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一定高位后让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2009年2月28日,针对基金经理等的“老鼠仓”行为,在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180条第四款中,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罪最高可被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全国人大着手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最高人民法院亦着手起草涉“老鼠仓”行为的司法解释。 PE腐败第一案 2010年5月,国信证券发布内部通报,原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因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被公司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据揭露,李绍武通过其妻设立公司的方式,参股已上市公司莱宝科技6万股、轴研科技65万股,以及拟上市公司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总投入143万元,而市值却高达3000余万元,此案被称为中国“PE腐败第一案”。 点评:PE腐败目前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新“毒瘤”,这种腐败表现为投资银行经理、保荐代表人等在辅导、推荐、保荐拟上市公司发行上市或重整、重组上市时,利用职权攫取巨额违法利益的行为。201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前所未有地五度召集保荐人培训会议,就IPO过程中的历史沿革、突击入股、关联交易、成长性、募集投向等核心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试图从源头上遏制PE腐败现象。而打击PE腐败的努力尚属初期阶段,只要股市向好,发行上市或重整、重组上市的规模不断扩大,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任务将是长期的。因此,如何协调各部门的执法资源、统一零散的法规制度,将成为目前重要的课题。 林忠操纵股价被罚 2010年6月1日,山煤国际在收盘前两分钟,股价由21元附近拉升至涨停,涨幅达13.7%,引起了广泛关注。经调查发现,6月1日前,林忠使用其亲属账户持有山煤国际143.86万股,账面亏损。为减少亏损,6月1日14时58分至收盘期间,林忠利用资金优势,控制两位亲属的证券账户,采用对倒方式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卖山煤国际股票。经调查,这两个账户对倒成交量为102.56万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2.46%,占收盘前15分钟市场成交量的69.49%,占收盘前2分钟市场成交量的78.13%,最终将山煤国际股价锁定在涨停价23.89元。6月2日,林忠将两个亲属账户中的山煤国际股票全部卖出,合计亏损314.17万元。中国证监会认为,林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决定对林忠处以60万元罚款。 点评: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18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对操纵股价责任人予以刑事制裁。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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