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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亮:法治建设是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来源: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6日 08:34 | 作者:
本报讯 在此次上证法治论坛上,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在致辞中,对上海证券交易市场20年的发展历程做了总结回顾。耿亮表示,回顾20年发展历程深切体会到,法治建设始终是上交所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
耿亮在发言中表示,资本市场是高度法治化市场。20年来,伴随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推进,上交所市场发展的法制环境也在不断改善,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上交所市场发展所需要的法律制度日益健全。 上交所建立之初,基本上是无法可依,除了少量的地方行政规章外,市场运行主要靠交易所业务规则。1993年之后,上交所市场开始由区域性市场向全国性市场转变,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后,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开始建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先后出台,资本市场无法可依的状况初步改变;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进一步改变了资本市场基本法律长期缺位的状态;2005年大幅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又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在法律法规制定中,如何发挥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作用,是一个重大课题。近年来,随着证券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问题已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证券法》、《公司法》分别设专章或者专节明确了交易所职能和证券上市交易等重大问题。目前,交易所在运行中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到位,其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也已大大增强,组织管理证券交易、开展一线监管的权威性有了比较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二,上交所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的司法环境日益良好。 多年来,交易所在组织市场交易、处理突发事件、创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过程中,也面临一些诉讼纠纷。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处理时间长,问题复杂性强,影响市场稳定发展。如“327国债期货事件”引发的诉讼,长达八年之久,直到去年最后一起诉讼才终审判决。 多年来,在这些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始终站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有利于保障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能的高度,充分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市场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涉及交易所自律监管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最高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确立了集中管辖原则。最高法院及上海高院、中院的相关案件裁决,还依法认可了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确立了交易所正当监管行为免受民事责任追究等合理的司法政策。所有这些,对推动上交所市场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三,上交所自律管理规则体系日臻完善。 多年来,上交所始终坚持依法办所,主要抓了三方面工作。一是依法及时制定自律管理业务规则,丰富资本市场法制规范。逐步形成了以交易所规则章程为主体,以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为基础,以业务实施细则、指引和通知为补充的自律管理规则体系, 并根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补充、清理和完善。目前各类有效业务规则200余件,成为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有机组成部分。二是健全自律管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着重强化理事会职能,设立了会员管理、纪律处分等专门委员会;建立纪律处分的查审分离机制,建立自律监管处罚的执行标准和运作程序;完善市场监管重大决策机制,明确突发事件处理程序。三是坚持法制与监管的有机统一,依法开展自律监管。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在上市公司、会员公司、市场监控中,切实依法履行职责,所开展的自律管理成为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 耿亮在随后的发言中表示,上交所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需要司法机构和专家学者的进一步支持。他表示,经过20年的发展,上交所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今后将认真贯彻“十二五”规划,努力把上交所建设成更加规范、更加开放、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交易所,逐步向符合中国国情的更加成熟的市场迈进。为此,上交所将着重开展如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努力建成蓝筹市场,夯实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基础;二是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努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三是积极推动市场创新,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四是进一步加强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市场安全运行;五是建设学习型交易所,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耿亮在发言的最后表示,上交所向更加成熟的市场迈进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更为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此,特别需要不断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上交所自身更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不断规范运作,依法履行自律监管职能,不断健全与发展、监管、创新相适应的自律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发挥法制在推动市场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上交所愿与各方一起,一如既往地为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也希望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能继续关心、支持上交所的发展,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为上交所的自律管理的规则体系建设提供真知灼见。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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