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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已成市场“毒瘤”来源: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30日 11:19 | 作者:
日前,上交所在北京举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内幕交易监管培训班,上交所周勤业副总经理表示,内幕交易已成为危害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毒瘤”,是当前证券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而中国证监会28日在答复投资者提问时明确,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变化等18种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北京举行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内幕交易监管培训班,培训中,授课人员着重解读了内幕交易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了交易所监管内幕交易的职责和方式;在此基础上,结合近期发生的创兴置业、四川圣达、新光硅业、格力地产等内幕交易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内幕交易行为的特点及监管政策取向。上交所向参与培训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强调,作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汲取这些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警钟长鸣,自觉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不碰内幕交易这根“高压线”;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管理职责,在上市公司内积极宣传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督促上市公司管理好内幕信息,引导和提醒上市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断绝和抵制内幕交易。 上交所周勤业副总经理表示,内幕交易已成为危害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毒瘤”,是当前证券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上交所将继续发挥自身的优势,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进一步结合市场和政策动态,强化内幕交易监管力度,从异常交易监察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环节严防严控内幕交易行为,持续对重点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内幕信息的界定也进一步明朗。中国证监会28日在答复投资者提问时明确,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变化等18种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证监会表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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