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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可:铲除内幕交易须预防措施和严厉打击并重来源:新闻晨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1日 11:10 | 作者:大可
□大可
由于内幕交易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如不严厉打击,将颠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我们认为,打击和预防并重,斩断内幕交易的黑手,有效抑制内幕交易案件频发,应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在证券市场引入“辩方举证”制度。市场内幕交易手段日趋隐蔽和复杂,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认定难度较高,费时较长,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很大。如果引入“辩方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发现市场有异常,有可能是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就要求当事方自己证明清白,这样既能提高结案效率,也能增加威慑力。 二是对内幕交易形成综合防控机制。目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扩大趋势,涉案主体更加多元和复杂,既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也有文秘、打字员;既有重组方及上市公司内部人员,也有证券公司、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甚至还有政府公职人员。因职务关系能够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形形种种,预防内幕交易需要综合的、立体的防控体系。 证监会正在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实施登记,并且将明确相关各方在重大事项策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等方面的责任。这项制度的推行将震慑内幕交易行为,并为案件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供线索。 三是加大惩处力度。证监会可以对内幕交易行为当事人采取罚款和市场禁入措施,但行政处罚措施不足以让潜在违法者望而却步。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内幕交易最高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但刑事处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此外,目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追究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迫切需要完善,加大内幕交易行为人对受损失者的民事赔偿力度。只有行政、刑事、民事处罚同时重拳打击内幕交易,才能遏制内幕交易的高发态势。 四是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的审核效率和透明度。只有大力推进市场化并购重组,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安排,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才能压缩内幕信息的传播空间,减少股价异动。 综上,“公开、公平、公正”是确保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预防和打击并重,铲除内幕交易这一资本市场的“毒瘤”,不仅是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的需要,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与市场长治久安的需要,更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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