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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6日 07:07 | 作者:俞燕
不再单独针对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设限
在经过多年酝酿以及多次修订之后,保监会昨天以“第9号主席令”形式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股权的投资比例进行了规定。
对于权益类投资,规定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早在2007年和2009年,保监会分别下发过《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两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与2009年的草案相比,《办法》有很多新的变化,特别是对不动产和未上市股权投资的规定。《办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权益类投资上限提至20%
《办法》涵盖了今年5月保监会拟调整的一系列投资政策的内容,细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以扩大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
对于权益类投资,规定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不再单独针对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设限。
《办法》规定,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规定为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而此前的规定是寿、产险公司分别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和4%。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保监会制定。该投资原则,已在日前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中有所体现。
不动产投资比例上限10%
《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下称“保险机构”)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保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保险机构对不动产的投资比例,高于此前业内预计的5%。
此前,保监会对外透露的不动产投资有“三不准”原则,即不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居民住宅、不允许直接投资商业地产、不允许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过,在《办法》里则仅简要地规定为“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此外,还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办法》对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的资金来源规定谨慎,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而在2009年,《草案》曾规定,保险机构可用资本金从事自用物业的投资,正在拟定中的《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试点管理办法》中,则规定保险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投资不动产。
2006年以来,保险公司纷纷通过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楼的方式“曲线”进入不动产领域。日前,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分别在杭州和深圳举资拿下黄金商业用地,用于自建办公楼。而《办法》“不得动用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部分保险公司不顾自身实力滥投自用不动产的风险。
股权投资比例上限5%
在未上市股权投资方面,《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可对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等三大类企业进行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保监会核准。
在投资比例上,保险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办法》同时规定,如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此前中国人寿投资南方电网、广发行等项目,是保险机构在未上市股权投资领域的试水。而中再集团参股的光大银行即将上市,中再集团将很快得以分享其上市取得的丰厚收益。
对于《办法》对不动产和股权投资开闸,一位保险公司投资负责人表示,还需要等待相关具体细则出台,保险业才能广泛开展相关的投资,目前公司都在进行人才队伍以及项目的储备。据了解,中国太保、中国人保等公司,也已在广觅和储备具有中长期增值潜力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机会,以增加战略性项目资产储备。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兼顾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实情况与未来需要,确保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