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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资源税改革 原油、天然气税率5%来源: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3日 07:23 | 作者:宛霞;郭新志
财政部2日发布消息说,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于6月1日正式启动,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专家表示,在新疆实施的资源税改革暂时难以在全国推广,但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或指日可待。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日联合下发了《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的纳税人、纳税方式、纳税额计算公式以及减免税情形等内容一一予以明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所指的销售额以及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规定,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需缴纳资源税。 此外,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将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实行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此次中央在新疆先行试点资源税改革,表明了中央推动新疆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 乌鲁木齐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副教授王凤丽认为,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将会对新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从量计征的方式已经脱离实际。以新疆为例,1993年新疆石油价格为每吨480元,天然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00元,按从量计征原则,当时资源税税额标准为石油每吨12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4元,折算成资源税税率分别为销售收入的2.5%和2%。然而,到了2008年,新疆石油价格已经达到每吨4800元,资源税税额标准虽有所提高,但仍为每吨30元,折算成税率还不到1%。 对此,专家认为,由于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富集但财政困难现象突出。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实际上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他说:“此次税改最直接的好处在于缩小东西部之间的贫富差距。”西部的资源多供应东部,实行按价征收资源税的新政后,原材料生产型企业成本将上升,这部分成本将传递至下游企业,东部企业将为此多掏腰包,这部分钱流往西部,贫富差距由此减小。 5%税率符合市场预期 在新疆方案出台之前,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的税率将如何确定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这关系到资源开采企业的成本将上升多少。 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认为,5%的税率符合市场预期,这一税率较从量计征时的折算税率有所上升,但与国际上很多国家超过10%,甚至高达50%的税率相比仍属较低水平。 国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在新疆率先试点对两大石油公司业绩直接影响较小,但资源税改革终究会增加其成本。2009年中石油上交地方财政的资源税是32亿元,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按油价80美元一桶计算,每年上缴的资源税约相当于目前的七倍。 一些业内人士建议,考虑到先前陆续开征的各种收费挤占了税收空间,为缓解企业成本上升压力,国家应借推进资源税改革契机,加快研究出台税费综合改革配套措施,逐步取消资源税以外原先开征的各种收费,达到“立税清费”的目的。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出台的新疆改革方案中并未涉及煤炭这一重要资源。 专家:应尽快推向全国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 “如今改革由从量计征转从价计征的基本方向已定,在试点的基础上,下一步向全国推广将相对容易,不过时间将最终等待中央确定。”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丁芸说。 安体富建议,资源税改革经过新疆的试点工作后,应尽快向全国范围推开。“虽然目前通胀压力不大,但通胀预期犹存,因此对资源税改革而言,机会稍纵即逝。” 此外,一些市场人士也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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