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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的限度来源: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9日 09:12 | 作者:何军
如果说同类错误犯一次是偶然,犯两次是不慎,那犯第三、第四次就很难理解,也极为少见。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不幸”成了这个“小概率”事件的主角。
本报近日率先报道的北京天银蹊跷卷入四起IPO“丑闻”引起了市场的普遍关注,不仅因为所涉4家公司均为焦点公司,并且其中1家已被立案调查,更因为这家律所拥有相当的专业背景,主任朱玉栓为现任上市公司重组委委员、高级合伙人张圣怀曾任发审委委员。 如此独特的人脉资源为其开拓客户创造了便利条件,北京天银网站显示,其在IPO市场的占有率已相当显眼,而这也成为其频频“涉案”的基础条件。 细究北京天银卷入的四起案例,华谊嘉信已获放行,但其他3家目前均未有结论。虽然表现各不相同,本质却惊人一致,即发行人在招股时隐瞒重大信息,涉及控制人变更、专利权失效以及可能侵犯专利权,但出具法律意见的北京天银却无任何异议。 一而再、再而三的丧失专业判断,固然有发行人刻意隐瞒的诱因,但有些陈述,只需经过简单的尽职调查、甚至是公开检索就可发现问题,北京天银却不愿亲为,是主观上默许,还是客观上松懈,恐怕只有自己清楚。这也难怪监管部门在内部会议上,会直斥部分中介机构偏信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而缺少必要的复核与审查。 IPO之所以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就是要求律师对上市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以及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等,律师可以说是公众投资者的守门神,如果这个环节出了问题,受害的不仅是投资者,而且还会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严肃性。 北京天银频频卷入IPO丑闻,即使不是与发行人达成默契,最起码也是一种失职,有必要加以调查。如果查实一开始就是企图实现监管套利,那更要予以严惩。 容忍是有限度的,任何一个IPO的中介机构对此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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