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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公司 单一股东持股上限可破20%

  昨日,中国保监会披露,《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审议通过,并将于6月10日起施行。记者获悉,《办法》对此前“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上限”的规定有所松动,还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问题做出规定。

  明确规范投资者资质

  《办法》提高了入股保险公司的门槛,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境内企业入股,必须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能力;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条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除要求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还要求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办法》意在鼓励具有优秀资质的投资者进入保险领域,在吸引资金的同时吸收到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突破20%

  《办法》虽然延续了以往的政策要求,规定包括关联方在内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但明确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度放开。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20%的上限规定在倡导股权分散理念、推动公司建立制衡机制、防止“一股独大”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从近年行业实际来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并且,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相关性的研究,目前并无定论。

  因此,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在保持政策延续的同时规定主要股东经批准,持股比例可以适度放开。

  首次规范保险市场同业竞争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同一机构参股或控制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开始出现,国际并购案例的发生也带来国内多家保险主体受同一境外金融机构控制的问题。一方面保险公司股权关系复杂化,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同业竞争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

  为防范风险,此次管理办法借鉴相关行业经验,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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