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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持股不再受20%硬性限制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再硬性限制单个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管理办法虽然延续了以往的政策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在内,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同时指出,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恶性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经过批准可以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

  具体而言,不受20%上限制约的单个股东须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是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此外还必须满足具有持续出资能力,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信誉并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同时,办法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的,不得经营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不溯及既往,但已存在的不合规情况将通过协商等方式逐步解决。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需以货币的形式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且投资必须是自有资产。

  此外,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以上的,应当在事实发生5日内报保监会批准,不符合资质的投资人应转让所持股份。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必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还需符合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亿美元等规定。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占公司资本25%以上的,遵循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规定,不受该办法限制。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实施。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6月10日起实施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实施。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保监会一直非常重视此项工作,2000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加强保险公司资本金管理。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资本构成多元化和股权结构多样化特征日益明显,股权流动和股权交易日趋频繁,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对原有规定进行调整和更新。同时,2006年《公司法》和2009年《保险法》对公司设立等相关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需要落实并加以细化。为此,保监会借鉴相关行业的有益经验,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依据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选择、实质重于形式,以及从行政审批向强制信息披露监管转变的原则,就股东资格、投资入股、股权变更及材料申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准入门槛,明确股东条件,加大对主要股东的监管力度;二是规范出资和持股行为,强化股东责任;三是规范股权流动,加强监督管理;四是完善申报程序,细化申报材料。在具体条款上,《办法》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股东信息披露、委托持股、股权拍卖和质押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是保监会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完善股东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监管、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和资金运用监管等多项措施,不断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促进保险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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