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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一味压制短线投资

  按“长期投资”与“短线投资”来划分“理性”与“非理性”的片面认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流行甚广,对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建设起着非常大的消极作用,应当努力加以澄清。如果继续一味压制我国证券市场广泛的增长迅猛的“短线投资”需求,我国证券市场在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面前,将丧失对最活跃投资者群体的吸引力,也将丧失应有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投资者有着广泛而强烈的市场需求,这种短线投资需求有着相当程度的理性成分,对短线投资不宜一味压制。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一直存在着一种片面认识,即很多人单纯认为只有“长期投资”是理性的,而“短线操作”是非理性的。在我国进行的投资者教育运动中,一直以这一认识为基础进行宣传。“长期投资”这一投资理念,并不是一个新鲜的想法。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是投资者中广为人知的一个投资方法,只是一直不被投资者所特别关注。“长期投资”理念的大规模被宣传推广,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长期投资”理念的被广泛推广,其背景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长期投资”理念的宣传推广,基本上是以共同基金及其相关投资专家为主要推动力量。
  公平而客观地说,这里面有相当程度的利益背景。因为“长期投资”理念,首先明显是有益于共同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为如果基金投资人秉持“长期投资”理念,首先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获得稳定的管理资金及其相关收益。相比之下我们还可以注意到,其他几类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对冲基金(包括私募基金)等,就都不怎么推崇“长期投资”理念。
  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以获得利益分成为主要收益形式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等,都不怎么推崇长期投资。而以追求相对收益为目标、以获得固定费率为主要收益形式的机构投资者,如共同基金,则大力推崇“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这一观念背后的利益导向是一目了然。
  从实证研究的角度讲,“长期投资”理念并非完全理性,而是“部分理性,部分非理性”。同样,“短线操作”也并非完全“非理性”,对某些投资者群体而言,“短线操作”就是“完全理性”的。
  首先我们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分析一下“长期投资”理念:
  实证研究结论之一: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末的二百年间,以数据最完备的美国股票市场为例,这二百年间美国股市的年平均收益率是8.4%,标准差是18.1%。如果我们假设投资者尊崇“长期投资”理念,投资方式采用“买入并持有”25年的投资方式,这样从1801年开始滚动至20世纪末,我们共获得一百七十余个投资样本。这些样本中,其中最低的年平均收益率为2%,最高的年平均收益率为11.7%,没有发生负收益率的情况。
  因此实证研究的结论之一是:如果投资者以保持投资本金的账面数值为投资目标,则“长期投资”理念是“理性”的,也可以从大概率事件上避免投资本金账面亏损的发生。
  实证研究结论二:与1801年至2000年间同期的国债收益率比较,这期间美国国债的年平均收益率为4.8%,而同期美国国债年平均收益率的标准差是8.8%,低于股票收益率标准差10个百分点。换句话说,美国长期国债的投资风险大约不到美国股票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
  在1801年至2000年期间,如果按照“长期投资”理念(假设按买入并持有25年来检验),按样本分布统计,则股票投资收益率低于6%的概率为40.12%,低于5%百分之五的概率为27.33%,低于4%的概率为14.53%。考虑到股票投资的风险是国债投资风险的两倍,则按“长期投资”理念,投资美国股票至少有40%左右的时候是不如投资美国国债。
  因此可以说,“长期投资”理念并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有接近40%左右的历史时期投资者是承担了很大的投资风险,但可能只能获得很低的投资回报。
  实证研究结论之三:如果我们定义股票投资收益率相当于或低于国债平均收益率为“投资回报不满意”,我们可以看到,“长期投资”理念的投资回报不满意年份的分布区间,呈现出历史阶段性集中分布的现象。比如:1916-1926年(其中的年份是指25年持有期结束的年份,以下同)期间结束的各个25年投资,其中共有11次属于不满意,低于满意目标(国债平均收益率);1929-1942年期间,共有14次低于满意目标(国债平均收益率);1946-1954年期间,共有9次低于满意目标(国债平均收益率);1976-1995年期间,共有20次低于满意目标(国债平均收益率)。
  这一实证研究的结论告诉我们,投资者如果遵循“长期投资”理念,而又没有自己独到的投资方法,只是遵循“买入并持有”的方法,则很有可能实现不了投资本金“增值”目标。因为按“长期投资”理念,投资者因为生命周期的有限及财务收入来源的有限,只能在长期中选取个数极其有限的投资抽样机会。因此他就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命运。例如根据以上实证分析,我们可以推断,如果一个美国投资者从养老金增值的目标出发,以养老基金增值的速度高于国债平均收益的速度为目标,以“长期投资”为基本方法,则在1916-1926年期间,1929-1942年期间,1946-1954年期间以及1976-1995年期间,会遭遇连续多年投资回报不满意的结果,会发生长期不能实现养老金增值目标的投资结果。
  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如下:“长期投资”理念具有大样本下针对历史数据理论分析的合理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具有不合理性。因此“长期投资”理念在理论上是“理性”的,但在现实中可能是“不理性”的。因为对个别投资者而言,会发生因为具体抽样的极为有限性,及其分布的高度随机性与集中性,而面临高度不确定的投资结果。
  与“长期投资”相对的是“短线投资”。对一个投资者而言,如果他有自己独到的投资方法,并确信其投资方法具有统计上的可靠性,那么对这个投资人者而言,对他最有利的就不是“长期投资”(即尽量少的抽样),而是恰恰相反,对他最有利的就是“短线投资”(即尽量多的抽样),以获得大样本下的“大数定理”所保证的投资收益。
  如果一个投资者没有自己可靠的投资方法,那么如果他遵循“短线投资”理念,就只是加速他的统计抽样速度,结果是更加确定地实现预设大概率下的失败结果。这就是非理性的投资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总结说,“长期投资”理念有理性的成分,也有非理性的成分。可以被投资者理性的运用,也可以被投资者非理性的运用。可以为投资者带来好的投资结果,也可以为投资者带来很差的投资结果。
  同样,“短线投资”理念有理性成分,也有非理性成分。这完全取决于投资者的投资素质。如果一个投资者有经得起大样本事件检验的投资方法,那么这个投资者进行“短线投资”就是一个理性选择。如果一个投资者没有可靠的投资方法,那么“短线投资”就会加速他必然的失败结局。这就是非理性的投资行为。
  因此,“长期投资”与“短线投资”都可以理性,也都可以非理性。其分界线不在于“长期”与“短期”之分,而取决于投资者是否有可靠的投资策略,取决于投资者是在“赌”,还是在按照既定的可靠的投资策略稳步实施投资计划。在投资中,没有按时间长短来区分的所谓“理性”与“非理性”,只有按投资者的态度及素质来区分的“理性”与“非理性”。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种按“长期投资”与“短线投资”来划分“理性”与“非理性”的片面认识流行甚广,对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建设起着非常大的消极作用,应当努力加以澄清。如果继续一味压制我国证券市场广泛的增长迅猛的“短线投资”需求,我国证券市场在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面前,将丧失对最活跃投资者群体的吸引力,也将丧失应有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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