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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资产业务只能做套保 基金严格限制投机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4日 12:09 作者 朱宝琛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原则上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QFII参与股指期货还在研究制定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保险、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证券公司和基金如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细节已经明朗。

  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两个《指引》分别对证券公司、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对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限于套期保值目的。针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中有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对冲现货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严格遵守有关套期保值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下一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可以参与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将另行制定。”负责人说。

  负责人同时表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根据不同交易类型,在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参与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其中: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客户委托的资产进行风险管理,减少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客户人数多的特点,监管规定上参考了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安排。

  对于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允许证券公司在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做好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不限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投资产品,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从而进一步发挥证券公司专业优势,拓展业务空间,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原则上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因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对象已指定,目前主要采取有资产证券化形式。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亦可作为风险管理的工具,但如果使用不当又可能引发新的风险,为此,《指引》充分考虑了股指期货产品特征、风险特点以及目前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投资者交易、客户适当性管理等提出了较高要求,并对交易规模进行适当限制。”负责人说,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强化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二是深化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三是充分发挥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约束作用。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四是对股指期货交易规模进行适当限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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