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1日 08:01 |
作者: |
申屠青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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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被纳入现场检查的范围。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八大监管措施。 这位负责人说,为适应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监管的需要,更好地与辖区监管责任制相配套,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2001年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主要限于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检查。结合证监会的监管实践,本次修订对现场检查范围作了一定延伸,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还规定,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 这位负责人介绍,出现这一变化的原因如下:一是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往往与众多的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相关各方尤其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过程中对其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二是必要时扩展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对提高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及增强威慑力具有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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