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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将受市场检验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30日 10:58 作者 陈子凌

    3月2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关于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自2010年4月16日起上市交易。但与此同时,由于监管层对于期指参与主体的审慎态度和部分交易主体出奇的“冷淡”,业内预计,股指期货上市后的受捧程度将备受考验。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中国期货协会28日针对沪上获批IB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材料中明确写明,股指期货交易机构参与对象为“券商、基金、获批

  QFII,以及由监管机构特批的特许金融机构。”

  这意味着,此前备受关注的保险、阳光私募、信托等交易主体没有搭上股指期货的“首班车”。

  “不过,由监管机构特批的特许金融机构这一定义意味深长,也为其它主体参与留下了一线生机。”透露上述消息的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业内早有猜测称,中金所或将参照中登公司对特殊法人机构的定义,将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纳入这一范围。此外,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还需要获得相关监管机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这与“由监管机构特批的特许金融机构”一词不谋而合。

  阻碍更多交易主体进入这一新兴市场的是监管层对于股指期货“严控风险、平稳准行”的思路,这一慎之又慎的态度使得其宁愿渡过期指开市后短暂的试验期后,再逐步放开市场。在今年1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一再强调,放开任何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渠道,都要制度先行。“制度先行”成为过去两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注脚,它一方面放缓了保险资金投向新渠道的步伐,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盲目出击而出现巨额亏损后进行的“亡羊补牢”。

  阳光私募也有同样的困扰。一位私募界的基金经理称,私募因风险问题不在证监会的考虑范围之内,而阳光私募的平台--信托公司也同样受困于同样的问题,其在风险问题上一样不能取得银监会的信任。

  公募基金则处于另外一种烦恼之中,无套利空间使得基金参与积极度严重受损。3月15日,证监会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规定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此外,也对参与股指期货的基金种类及投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规定,如任何交易日日终,单只基金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等。

  某基金经理称,股指期货仅仅使得投资平台中多了一种选择,“最多在减仓不顺时用到”。如果基金看空市场想减仓,此时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很差,基金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来实现做空的目的,但如果股市有足够的流动性,基金经理直接卖掉股票就可以。

  股指期货开市一度被业界定义为“真正的机构投资者时代的到来”,但截至3月26日,股指期货开户数量达到3000多户,其中机构客户仅占2%左右。某商品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总裁此前向记者表示,相比机构热情不高,他更为担心的是散户的缺失。“任何期货市场如果缺少散户,就等于缺少了润滑剂,交投不可能活跃,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博弈好比‘神仙打架’,不会长久。”他称,“比较好的一种情况是,监管层在期指开市一段时间后逐步放开,让更多类型的交易主体参与到市场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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