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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减免个人持有公司债利息所得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8日 08:22 作者

    朱从玖还建议免除个人基金现金分红所得税
  ⊙本报两会报道组  ○编辑 朱贤佳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关于优化资本市场税收政策 促进直接融资发展的提案”中,建议免除个人投资者持有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税或降低税率,建议免除个人投资者、基金收到现金分红后缴纳的所得税。
  朱从玖表示,近年来公司债券发展迅速,在服务国民经济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对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规模依然相对较小,当前仍需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维护金融安全;有利于为我国巨大的社会储蓄和外汇储备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也有利于满足企业的债务融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其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相对其他金融产品,高标准的中长期公司债券收益稳定、需求量大,也有利于吸收部分居民储蓄和大型机构的闲置资金,将这部分资金转化为长期直接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目前个人投资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20%的税率较高,使个人投资公司债券实际收益率大打折扣,难以满足居民财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这也是我国个人较少购买高资信公司债券的主要原因之一。”朱从玖认为,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对个人投资公司债券的积极性已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调整目前以金融机构为主的投资者结构,也不利于加快扩大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他表示,鉴于个人投资者购买国债和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均不收取利得税,且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税已大幅降低,个人购买债券的利息税亦应作相应调整,建议免除个人投资者持有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税或降低税率。
  而对于目前上市公司仍存在现金分红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的情况,朱从玖表示,这对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产生了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来源于公司税后利润,即分红在上市公司已缴纳了所得税,而个人投资者、基金在收到分红后还需再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现金分红重复征税;二是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的分红却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
  证监会曾在2008年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引导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朱从玖认为,上述情况影响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性,也影响了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效果,建议免除个人投资者、基金收到现金分红后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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