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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个人投资者应当理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22日 08:34 作者 周翀

    就正式批复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业务规则一事,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在京表示,设计股指期货合约和修订业务规则的实践充分体现了“高标准,稳起步”的基本理念。
  ⊙记者 周翀 ○编辑 衡道庆
  “不是不让股票市场的个人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上述负责人强调,相关制度设计考虑到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对投资者而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市场,且股指期货市场是一个专业性强、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市场。因此,“希望投资者能够准确和深刻认识股指期货的特性,特别是风险特征,区分与股票交易的差别,全面、客观评估股指期货的风险和自身承受能力,理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上述设计理念体现了合约和业务规则修订的各个方面。例如合约乘数高、价值大,适合机构投资者和有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合约最低保证金从10%提高到12%,进一步降低杠杆幅度;投机持仓限额从600手大幅压缩到100手,符合要求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都可以申请套期保值和套利编码,在有效抑制投机交易的同时,促使大型投资者浮出水面,接受监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性质不同。从长期看,股票市场是一个可以获得正回报的市场;而期货市场主要是风险管理市场,其功能是通过期货交易将风险切割并转移到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身上,从短期和长期来看,它都不会创造价值。因此,股指期货市场不是一个投资市场,不存在股票市场所谓的“炒新”和“抢筹”等概念。
  “股指期货是适应股票现货市场机构投资者需要而产生的,并不适合普通投资者广泛参与,所以各国监管部门都对中介机构开发客户以及大众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提出较高要求。”该负责人说,近年来,美国次贷危机和我国香港雷曼迷你债券等重大风险事件都揭示出,任何金融创新都必须处理好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认知能力相适应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制度安排,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因此,“中国证监会当前制定和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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