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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开户工作今日启动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22日 06:15 作者 蔡宗琦;李中秋;徐畅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业务规则获批
机构投资者准入政策尚待明确

 
□本报记者 蔡宗琦 李中秋 徐畅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宣布,已于12日正式批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业务规则。至此,股指期货市场主要制度已全部发布。根据股指期货上市工作的总体安排,中金所定于22日9时起正式受理客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申请,这意味着股指期货开户工作启动。
  中金所20日发布经证监会批准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包括《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等。
  中金所1月19日起就上述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月29日,共收到反馈意见33份。根据反馈意见,中金所对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其中,会员资格与分类监管评价结果挂钩、程序化交易方式将受到限制等为新增内容。中金所在《会员管理办法》有关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的资格条件中增加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的规定。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最近一次分类评价结果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申请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最近一次分类评价结果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申请全面结算会员资格,最近两次分类评价结果应当均达到A类。
  中金所还在《交易细则》中规定,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
  对于开户工作,中金所明确,特殊法人机构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必须获得相关监管机关或者主管机关的批准。会员单位对特殊法人机构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要配合特殊法人机构到中金所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规范开户行为,避免集中开户等情况。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开户并不意味着立即开始交易。机构投资者准入政策有待明确,而开户也有一个过程,需要有相当数量的投资群体进入市场后才会正式开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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