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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行渐进的融资融券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02日 07:17 作者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是国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进程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2006年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主管部门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融资融券规章制度,构建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框架。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监会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择优选择优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首批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状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融资融券业务意义

  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市场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有效促进股票市场规模和交易量增加,提高市场流动性。作为基础性交易制度,它将为金融产品创新打下基础,实现金融机构差异化竞争、个性化发展、稳定经营的良好格局。总体而言,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有助于市场整体效率获得提升。

  三、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一样,具有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由于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还具有投资放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融资融券合同,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好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四、试点期间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框架

  目前已发布的有关法规制度,搭建了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框架,包括证券账户体系、业务规则、风险控制等内容。

  (一)账户体系

  与现有的普通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的证券账户架构。即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一级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一级专用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记载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以及担保证券的余额。

  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相互独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进行两个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而投资者的信用资金余额与普通资金余额也将在两个独立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进行记录。

  (二)保证金及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必须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为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保证金随时变动,证券公司将实时记录投资者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当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投资者将不能再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或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三)担保物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后,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产都将成为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

  担保物包括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标的证券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品种的流动性、波动性等资质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并设定相应的折算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必须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方可按照折算率进行折算后计入保证金。

  标的证券是指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符合特定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将根据流通股本、流通市值、股东人数、换手率、涨跌幅、波动幅度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范围。

  (五)维持担保比例与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

  维持担保比例为投资者总资产与总负债的比例,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如果投资者在期限内维持担保比例没有达到150%,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以收回相应债权。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六)融资融券期限及债务偿还

  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投资者应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证券公司的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证券公司协商后,提前偿还所负债务。

  投资者偿还融资负债的方式包括直接还款和卖券还款,偿还融券负债的方式包括直接还券和买券还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首先用于偿还融资负债,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它用。待投资者全部清偿完对证券公司负债后,可申请将剩余资产划转至普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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