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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征税细则出台 分三种方式缴纳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25日 07:57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22日发布了《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根据通知,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的预扣预缴,要分两类区别对待。

  对于股改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选择纳税保证金方式或者预缴税款方式。

  至于新股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知明确,将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所谓纳税保证金方式,是指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预缴税款方式是指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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