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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融资融券试点门槛明确 申请程序将启动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23日 08:50 作者 周翀

    ●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需满足最近一次分类评价为A类、净资本在50亿元以上等七大条件
  ●客户门槛:账户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在试点券商开户满18个月
  ●利率、费率:依贷款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
  
  中国证监会昨日明确,首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需满足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分类评价为A类等七大条件。
  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程序即将正式启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针对客户门槛,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下发指导性意见,目前考虑客户金融资产应该不低于50万元,但各证券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设定不同的“门槛”。根据记者了解,目前各家试点券商确定的试点期间客户资质门槛包括:账户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在试点券商开户满18个月。就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上述负责人表示,按照国际惯例,利率、费率大约应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三个百分点。为保证试点平稳开展,证监会也就客户选择的审慎性安排,对有关券商进行了原则性的窗口指导,券商还应在相关标准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细化具体安排。
  《意见》要求,首批申请试点券商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应“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全网测试,试点实施方案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其他条件还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等。
    对于不符合“参一控一”标准的券商,负责人表示,其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但监管层在最终作出批准时应掌握“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原则。在试点申报的过程中,有关券商要避免同业竞争。就个别券商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是否将失去试点资格问题,负责人说,在审核申请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将对这类问题进行认定。
  负责人表示,由于对客户开户时间进行了规定,因此,试点期间不会出现客户因所在券商未取得试点资格而突击转移账户的问题,从而可以保障试点的有序开展和行业的有序展业。
  根据《意见》提出的安排,下一步协会将发布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审的有关章程,并建立专业评审委员会;交易所将发布抵押券、标的券名单;中登公司要做好信用证券账户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地证监局要对属地公司提出的申请出具监管意见。
  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首批券商申请开展业务试点进行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首批试点取得成效后,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券商,分期分批扩大试点范围。最近一次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券商可以按照要求进行相应准备。
  根据《意见》要求,试点期间,开展业务的券商在按规定扣减净资本的同时,还应按照不低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50%的比例计算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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