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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有权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5日 09:29 作者 周俊生

 

 

  深圳证交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并已开始实施。其中第26条规定,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时,不得使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在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事前向上市公司求证。

  新闻媒体对一个新闻事件报道与否,其判断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它的新闻价值,而不是被报道对象是否已经将信息公开,或者他们是否愿意公开。上市公司的信息并不是国家秘密,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只要遵守了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应该再有别的考虑。深交所的这个规定,把对信息的判断权力交给了上市公司自己,如果上市公司刻意隐瞒重大信息,新闻媒体岂不是对它们无可奈何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上,银广夏、蓝田等公司利用信息披露造假,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正是因为有新闻媒体的及时报道,使这些公司的丑行大白于天下,造假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投资者利益也因此得到了切实保护。但是,按照深交所的这个规定,媒体将它们未公开的信息报道出来,却都成了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岂不是可以为所欲为了?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但从目前的实际状况看,上市公司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对重大信息的操控已经到了严重泛滥的地步。一些公司为了方便内部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将信息披露玩弄于股掌之间,什么时候披露,披露到什么程度,完全根据其交易行为来进行布置,有的甚至在信息披露中公然造假。对于这种状况,除了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以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方面。深交所的这个规定,事实上剥夺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不利于让投资者充分享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媒体在报道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时,不应该看上市公司的脸色,听凭上市公司的摆布。这既是现代社会公共舆论应该享有的尊严,也是资本市场投资者对媒体的要求。作为资本市场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尊重新闻媒体的报道权,鼓励后者对上市公司展开舆论监督,并将其作为市场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上市公司更必须认识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其必须承担的一个法定义务,如果媒体报道了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反省自己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失误,而不是气势汹汹地追究媒体的责任,因为事实上媒体并没有为上市公司保守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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