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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跳槽有限制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5日 08:44 作者 崔丹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准则》分33条,包括总则、基本准则、依法监管、勤勉尽责、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回避、监督、附则等九章。

  《准则》中对证监会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划定了明确的“红线”。《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信息误导。

  《准则》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和文字材料时,不得涉及证券期货监管未公开信息;内容涉及资本市场信息的,应当真实、客观。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与他人谈论证券期货监管未公开信息。

  针对业界反响较大的证监会官员离职后到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任高管的情况,准则明确“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据介绍,证监会领导人员离职需要在三年“冷冻期”满后方能在监管对象中任职,一般人员的“冷冻期”为一年。

  《准则》还规定,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根据准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此前,证监会工作人员下海任职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并不少见。有媒体披露,目前至少有28名基金公司高管曾在证监会任职,有的甚至在证券公司与证监会之间不断“游走”。于今年4月份被公安机关带走的原银河证券总裁肖时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肖时庆曾先后在证监会上市公司部、发行部、会计部工作。2001年到东方证券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又回到证监会,任职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股改办副主任。之后,又到银河证券任总裁。记者 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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