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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离职去向设限:期内不得受聘监管对象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5日 08:14 作者 忻尚伦

      东方早报记者 忻尚伦 

  今后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的再就业将受到一定限制。中国证监会11月4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下称《准则》),要求证监会工作人员依法监管、勤勉尽责、公正廉洁、保守秘密,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监管对象中任职。但《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期限”是多长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证监会首次对社会公开发布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准则》是在2000年修订的原《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守则》基础上修改而来。

  针对业界反响较大的证监会官员离职后到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任高管的情况,《准则》明确“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据新华社报道,证监会领导人员离职需要在三年“冷冻期”满后方能在监管对象中任职,一般人员的“冷冻期”为一年。但这一“冷冻期”并未在《准则》中以文字形式得到明确。

  《准则》还规定,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担任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根据《准则》,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此外,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或者无偿借用监管对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准则以证监会正式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以提高其约束力以及社会监督的力度。工作人员有违反准则行为的,知情人可以向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举报和投诉,证监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反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出炉的《准则》要求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采访,不得发表或者散布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证监会重大决策不一致的言论。

  但另一方面,见诸报端的消息显示,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今年年初曾表示,“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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