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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第二次调整 券商IPO上市条件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23日 10:21 作者

 

  券商IPO上市条件面临再次调整,门槛将有所提高。

  “主要是突出证券经纪、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竞争力和成长性。”知情人士说。

  两次调整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监管部门有关领导在一次券商会议上明确表示,为借鉴此次金融危机中大投行倒闭破产的教训,拟对证券公司通过IPO上市的审慎性条件进行调整。

  实际上,这已是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IPO上市条件的第二次调整。第一次是在2008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券商IPO时的监管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做出调整。

  作为上市必备文件之一,券商提交IPO申请前,需要取得证监会监管意见书。该次调整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结束的大背景下,主要增加了合规情况的要求。同时,该规定删除了资本充足情况、资产流动性情况、资产负债的适度性情况等内容。

  “现在实行的是以动态净资本指标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不是看每年年末的净资本,而是看实时的,这比原来要严格,包括承销、自营等各项业务的规模都与净资本挂钩,如券商集合理财,其规模是受到限制的,很难出现大的财务风险。”一位保荐代表人说。

  有券商人士表示,若调整IPO上市条件,排队上市的券商上市时间将再次被延期。

  审慎性条件

  “有可能增加一些比较具体的指标,比如某一项业务的行业排名及同比增长率等。”海通证券不愿透露姓名的一位分析师表示,监管部门对券商发展的监管思路有些微变化,以前强调通过各种方式做大做强,而现在更强调券商的核心竞争力,这倒给中小券商难得的发展机遇。“以客户为中心的细分化、差异化和一体化创新服务,是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一位券业人士表示,券商上市数量不是证监会关注重点,关键是要符合新条件。即便没有审慎性要求,100多家券商也不可能一两年内全部上市,监管部门制订监管政策时,可以根据市场和行业情况适时调整,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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