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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可开户 证监会为创投企业想退路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08:32 作者 崔丹

  每经记者 崔丹
    随着创业板正式推出的临近,创投界人士迎来了“曙光”。据昨日证监会消息,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有关消息显示,证监会拟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使合伙制企业可以依法开户。在创业板即将开闸之际,国内合伙制创投不能开设股东账户的“心病”终于将得到解决。
    一直以来,国内合伙制企业在股东账户开设的问题就没有得到解决。由于缺少统一的政策标准,合伙制企业在开设股东账户时往往 “名不正言不顺”。同时,券商给合伙企业开设账户时也有不同的理解,造成有的证券公司同意给有限合伙企业开设股东账户,有的则不予开设。由于无法开设股东账户,不能从IPO渠道退出就成了合伙制创投公司最大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之下,合伙制创投公司的做法是在进入IPO准备阶段后,将项目转让给相关的法人机构――非合伙制公司。
    比如即将登陆创业板的网宿科技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有关资料显示,深圳达晨财富创投、深圳创东方安盈投资曾分别持有网宿科技285万股、130万股。但由于上述两家公司都属于有限合伙制企业,所以在网宿科技上市之前达晨财富和创东方安盈将所持股权分别转让给了深圳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为此,国内合伙制企业尤其是合伙制创投一直都在奔走呼吁。此前,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董事长陈玮曾表示,我国现在实施有限合伙制受到一些挑战,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开户规定,把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放在同一个平台竞争。
    修改条款包括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以及在第十九条增加了“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第二项条款的修改意味着允许中国合伙制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开设证券账户,扩大了可开户投资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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