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再次发布公告,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3月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更换股东行为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是放松了对外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有关限制。《办法》草案旨在规范中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其中,在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只是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时需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这意味着新一轮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保险公司频繁更换股东影响经营稳定。有关业内人士指出,对上述规定草案进行修改旨在避免保险公司频繁更换股东、影响经营稳定。
在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适当放宽投资入股条件并坚持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等问题上,本次征求意见稿与去年征求意见稿保持了一致态度。本次《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但是,在另一处涉及外资参股险企的规定中,去年征求意见稿中的“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参股同类保险公司”规定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