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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须主动扣缴股权激励个税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3日 08:03 作者

     早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此明确对股权激励计划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通知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规定,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对“应纳税所得额”,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票的市价与激励对象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越大,激励对象的税负越高。 

  通知强调,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通知还对“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标准做了详细阐述,即要求股份比例最低为30%。“控股”包括“间接控股”,但仅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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