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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和汽车金融公司获准发行金融债券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1日 07:16 作者 任晓

    □本报记者 任晓 
  
  8月31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公告明确规定了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等。
  公告要求,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央行表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债主体的范围、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步骤,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
  央行介绍,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出租生产设备等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中小企业是其重要服务对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债,有利于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并增强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商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汽车金融公司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债,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推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展,进而促进扩大国内汽车消费需求,支持汽车产业振兴。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核准程序、发行承销、登记托管、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等事宜,仍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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