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23日 07:35 |
作者: |
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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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证监局 张明 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我成了一名证券监管干部。本以为读书期间的法律积淀足以胜任日常监管工作,但工作中“用法”的难度超出了想象。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法律规范不仅仅是抽象的静态,也是具体的动态,公务人员更应该掌握的是由“静”至“动”地“用法”。 2007年发生了两件影响我“用法”的事情,至今记忆犹新。一次是和同事去某市商业银行调取涉案当事人资金往来的资料。临行前,领导叮嘱我们带上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相关金融机构协助证券稽查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我当时很纳闷,《证券法》不是已经明确规定证券稽查人员的调查权限以及相关单位、个人的协助义务了么,为何还要带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呢?到了目的地,我们出示证件及调查函后,要求协助调查。那家银行负责接待的人员提出了质疑:其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仅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调查权,没有规定证监会的调查权,他们只能依据其监管部门的具体规定,至于《证券法》的原则规定,他们认为没有明确商业银行的协助义务。那时,我才对领导的叮嘱恍然大悟。为了节省调查时间,我们要求与其法制人员交涉,经过同意后,与其法律顾问进行了“激烈”的法律推理,最终令对方赞同《证券法》180条赋予证券稽查的调查权力而不辱使命。同行的同事俏皮地说,这真像一场律师辩论赛。事后,我也暗自庆幸那家银行有个懂法律语言的“知音”,否则,可真要吃“闭门羹”了。 另一件事是处理一起信访投诉案件。2007年是中国股市“牛气冲天”的一年,投资者在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成果的同时,也表现出不理性的一面。某信访人是位年逾花甲的老太太,看到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倾其积蓄投入股市,忽视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甚至购买了高风险的权证产品,结果由于不了解权证的行权期,致使所购数万元的权证成为一张废纸。投资失败的绝望使她在投诉过程中表现得歇斯底里。按照领导依法办理、妥善处置的指示,我和同事负责处理。调查中,发现除了老太太和证券机构工作人员各执一词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当事人的观点。为依法合理做好老太太的思想工作,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当听到“不予支持”的结论时,所有的解释、说明在她心中都显得苍白无力,她近似疯狂地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一切陈述,坚称我们偏袒证券机构,并作出寻死觅活状。此刻,法律理性的光辉显得那么黯淡,面对无助而绝望的老太太,我的恻隐之心涌起,一时间,法律人的理性几欲无存,心中经受着法与情的煎熬。法律的理性告知我需秉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那会致老太太于窘境;情感上的同情怂恿我支持老太太的主张,但那会背离依法行政的原则。如何依法妥善处置考验着我“用法”的智慧。最终在领导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我们依法予以调解,合理维护了双方的利益。 法律与情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当无法还原事实真相时,依法行政可能对无辜受害者造成某种伤害,此时,如遵循比例原则,尽可能减少损害的程度,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这可能就是“妥善处置”的真谛吧。 这两件事使我明白了一些“用法”的道理:“用法”的基础是“普法”,法律精英们的“象牙塔”离不开普通民众的法律认同;行政执法既是依法办事的过程,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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