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推动国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转,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使股权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资产重组通知》以及《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若干意见》指出,国有股东要做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率,切实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在因自身行为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异动的重要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国有股东相关人员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严格履行股东义务。
《若干意见》强调,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有序推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整合;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国有股东应当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技术创新、资产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途径,不断做强做优;要严格规范与上市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推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要支持有退市风险及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研究解决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若干意见》指出,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股份的,应当将包括出售股份数量、价格下限、出售时限等情况的出售股份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致使国家对该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国有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持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力。必要时,可通过资本市场增持股份,增持行为须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行为时间“窗口期”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若干意见》指出,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且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质押股份的价值应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国有股东应加强对本企业及所控股企业证券账户的清理和监管工作。对于因业务开展需要,确需在证券交易机构新开证券账户或多头开设证券账户的,须得到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国有股东要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包括现金分红在内的多种分配方式回报投资者。
《资产重组通知》规定,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做好可行性论证,并应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有股东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市场出现相关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时,国有股东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督促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如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明显异动,对本次资产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国有股东应当调整资产重组方案,必要时应当中止本次重组事项,且国有股东在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
《资产重组通知》还规定,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预审核。国资监管机构收到国有股东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及时通知国有股东,由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停牌期内,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未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上市公司股票须立即复牌,国有股东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
《资产重组通知》还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重组议案前设置了预审核程序。即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证券发行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证券发行通知》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涉及国有股东或经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潜在国有股东,以资产认购所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协助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资本市场状况,以及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就发行证券事项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意见,对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方案进行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未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议上市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本报接连3次预先报道 国资委将发文规范国有股东行为
本报讯 国资委今日出台的三个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的文件,验证了本报今年以来三次预先报道关于国有股行为规范文件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7月3日,本报头版头条《国资委将颁布文件规范国有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一文提前一天预告了国务院国资委将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资产重组通知》以及《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消息。
6月25日,本报记者采写的《国资委会有配套政策约束大股东转让国有股》超前报道说,国资委还会出台进一步的配套政策,以约束826家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行为。
此外,本报1月6日推出的《2009年中国股市十大预言》(见2009年1月6日《证券日报》B1版)中,预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整合将是重头戏”、“大小非解禁流通将推新政”。在今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三个文件后,上述预言全部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