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方早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26日 0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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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境内股市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近日公布,目前一些国有股东已经开始与社保基金协商国有股划转事宜。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与国有股转持相关的一些热点问题引发各方广泛关注,如国有控股地位是否会弱化、资金划转如何定价、社保基金如何定位等。
疑问一:
国有控股地位是否弱化
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四家机构颁布实施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办法出台后,国有股转持会不会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地位发生变化引人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在已公布的需转持公司的名单中,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在内的11家金融机构将进行国有股划转。其中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由于股权分散,国有股控股地位将被排名第二的外资股所取代。
不过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理论上讲,社保基金持股也是全民所有,可以视为国家股。尽管国有股失去最大股东地位,但从整体持股来看,依然是国有股占据主要地位。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国有股的话语权并不会受到影响。而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国有股东也可以用上缴资金的方式代替股权划转。
但有国资委人士认为,国有股划转可能会影响到国有股份的控股地位,并影响到公司今后定向增发等相关事宜。
问题的焦点在于,这部分股份是国资委持有还是社保基金持有,其操作方式有所不同。国资委持有这部分股份,一般为了保持国有股控股地位,不太可能通过市场运作变现;社保基金持有以后则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可以为保值增值的目的进行变现。
如何补偿混合所有制企业,也是各界关注的热点。河北国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陈中梁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每一股中都含有非国有股股东权益。国有股东应按照非国有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加权之后以市值计算的金额补偿。
疑问二:
资金划转如何定价
根据《实施办法》,国有股转持可以采取两种模式:股权划转和资金划转。但是对于转持股权如何现金定价,是按照净资产、市值还是发行价,《实施办法》并未予以说明。
业内人士认为,按照净资产算是最不可取的方式,因为定价的基础应是公司的盈利,而不是公司的账面价值。而对于按市值还是按发行价,则存在不同的讨论。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按市值算,有可能出现大股东不愿支付、打压股价的现象;按发行价算,对于办法颁布前进行IPO的公司,如何计算资金的时间价值是个问题。而对于牛市阶段上市的公司,按照这种计算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在上市后,其股价可能较长时间在发行价之下运行。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认为,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应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他表示,这种办法实际上相当于社保基金部分接盘减持的大非,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大非解禁给市场带来的压力。同时,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相当于社保基金在一级市场上以较低成本获得了实际发行量的10%,确保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目前,资金转持的具体金额,是综合以上标准,还是选取一种进行计算,并未明确。按照国资委的思路,混合所有制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应该实行“一企一策”,由国有股东与非国有股股东充分协商后决定。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同,由监管机构来画一条线并不合适。
股权投资公司实地资本集团合伙人林科表示,“一企一策”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各方博弈的时间过长。
《实施办法》明确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但却并未对实施过程列出时间表,131家公司将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国有股转持还是个未知数。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可以以上缴资金等方式代替股权划转,但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一些企业的现金流比较紧张,一时无法拿出这笔资金。
对此,国资委官员表示,对于资金难以及时足额上缴的,将会考虑主要通过分红的方式予以弥补。同时在上缴时也要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一次或分次充实社保。
疑问三:
社保基金定位问题
股权划转后,社保基金在上市公司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也颇受关注。《实施办法》规定,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对于这一规定,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认为,社保基金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并没有明确界定。股权划转后,社保基金可能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这样的地位,参不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在董事会中有没有表决权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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