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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新政 民政先垫钱
来源 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3日 08:53 作者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

  新增结算方式

  推行费用即时结算

  《意见》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这是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同时,《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的部分。《意见》还对如何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改进各项制度的结算办法,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解读】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医疗救助处处长陈埙吹说,目前,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影响了救助效果。

  基金结余率明确

  不得超过总额的15% 

  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这是对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率的最新规定。《意见》明确,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解读】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梁鸿教授指出,控制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率,可以避免地方每年留有大量的资金,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

  救助方式增加

  兼顾门诊救助方式

  《意见》指出,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同时,《意见》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解读】陈埙吹说,对兼顾门诊救助的规定,既可以防止小病酿成重病,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也可以避免救助对象过度利用住院医疗服务。

  救助起付线调整

  将逐步降低或取消

  《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解读】陈埙吹说,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将让救助对象得到更加及时的治疗。

  救助群体扩大

  经济困难家庭将纳入

  《意见》指出,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解读】陈埙吹说,具体救助对象界定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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