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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后续: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框架已明朗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2日 07:14 作者 赵杰

 

  一部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一部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下称“条例”),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的两项重要内容,目前框架已经明朗,但一些核心问题尚待厘清。
  在昨天闭幕的由最高院等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和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锷生向记者透露了目前上述两部重要法规起草的进程情况,认为在近两年时间里,遭遇的一些诸如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上市公司重整、存款保险制度等诸多难题亟待解决。

  存款保险制度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之后,围绕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条例起草工作就开始启动,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国务院都把此项工作列入了工作规划,并委托银监会起草。
  “去年一年的工作过程中,在条例很初步的草稿基本形成的情况下,又面临了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蔡锷生说,目前,对该条例的基本认识、基本原则和基本法理已经没有太大问题,主要的不同在于不同法律、法系之间一些案例上的不同看法等。
  他表示:“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司法权和行政监督权的关系、行政监管与司法破产重组的关系、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等方面。
  “最主要的问题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和该制度本身的建立”,蔡锷生告诉CBN,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存款保险法律和法规的规范,破产条例也很难单独处理。
  而就目前情况来讲,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也遇到一些问题。蔡锷生说,“因为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有些市场经济国家也是政府站出来全保,这时候一说保了,市场才会稳定,这样看来存款保险制度在新的问题和新的条件下也有一个怎么去思考的问题”。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作为与条例相互支撑的制度,《存款保险条例》等相关制度没有建立起来,阻滞了条例的出台。

  上市公司重整问题已有共识
  就当前统计的案件数量变化来看,破产案件一直呈连年下降趋势,只有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的今年一季度,此类案件增长了28%。
  “其实,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在于很多企业不走程序”,一位地方清算公司的经理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说,据其对该公司所在城市的调研,去年一年,工商局吊销的企业数有40000家。他认为,如果这些都进入程序,我国现有的司法系统肯定承载不动。
  奚晓明对该趋势做了解释,他认为,去年的破产案件数量下降有一个特殊原因,就是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和部署,关于国有企业破产从去年以后不再继续进行。“当然,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一些企业没有遵循市场规制的要求,按照正当途径退出市场”。
  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最高院曾先后颁布了三部较为系统的司法解释,但是,该法的规定相对原则和抽象,这几个司法解释显然不足以完全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而急需一部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出台。
  奚晓明告诉记者,在最高院起草司法解释一年多来的工作中,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疑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问题;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
  “目前为止进入法院的上市公司共有二三十家”,奚晓明说,这些公司不是以破产死亡为目的,而是以破产清算重组为目的,如果重组涉及到新的股东市场准入问题,把它再抽象出来就是一个行政审批程序和法院的司法裁定的衔接问题。
  “这个问题我们也正在与证监会进行协商,已经初步达成共识,当然最后的文件还没有出台,这个问题最后解决可能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奚晓明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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