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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拆迁安置补偿新规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7日 10:05 作者 齐琳

     商报讯 (记者 齐琳)今后在北京城市住房拆迁时,被拆迁人不但可以房屋安置、货币补偿二选一,如果对拆迁基准价有异议的,还可以自行选择机构评估。记者昨日从市建委获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将于近日在全市施行。

  据《意见》,拆迁中,被拆迁人可选择房屋安置也可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可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也可按照原住房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意见》着重就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做了规定,即评估机构要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拆迁区域内的补偿基准价格,基准价要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天,由评估机构在现场说明,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基准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该委员会由北京房地产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专家组成。

  对于各个被拆迁人来讲,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将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被拆迁人也可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如仍有异议,还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技术鉴定申请。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做法此前已经在一些拆迁项目中进行了试点,总体是成功的。另外,对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将在搬迁期限内实行拆迁现场的受理、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优先配租、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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