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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效率鼓励创新扶优限劣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1日 02:59 作者 肖渔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解读
  证券时报记者肖渔
  国际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是通行做法。我国银行业、保险业也都进行了分类监管的尝试。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是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基础上,在维持现有基本做法和总体框架不变情况下,重点对行业内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针对行业实际进行的一次重大修改完善。
  未做脱胎换骨式的全面修正
  综合治理前,根据老《证券法》,证券公司主要按注册资本不同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但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这种简单分类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综合治理结束后,机构监管工作相应转入常规监管,为巩固综合治理成果和适应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的需要,证监会相关部门曾于2007年6月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并组织实施了2007年、2008年证券公司评价分类工作。当时考虑到分类监管工作处于试行阶段,相关工作指引未对外公布。
  两年的分类监管试行实践证明,分类监管维护了监管的严肃性,增强了监管的有效性,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提高全行业的抗风险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分类监管实际效果也得到了行业的普遍认同,成为一种维护监管权威、保持监管压力的最便捷有效的措施。因此,随着市场发展、行业状况变化,有必要总结近两年分类监管实践经验,对分类监管制度进行完善。为此,证监会相关部门从去年8月开始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在充分征求各证监局及证券公司意见基础上,着手修改完善试行的分类监管制度。
  据介绍,修订的总体思路是:继续强化以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以监管措施为导向的分类监管制度,同时考虑到分类监管制度的完善有一个根据实践结果逐步演进过程,为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在维持现有基本做法和总体框架不变情况下,重点对行业内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完善,而不做脱胎换骨式的全面修正。
  引入竞争力评价指标
  在《规定》出台过程中,监管部门着重考虑三个方面:评价标准符合行业实际,防止指标过多;评价程序更加公开透明;评价工作更加紧密地与日常监管相结合。
  在评价标准方面,突出对公司风险综合评价这一主题,防止评价指标过多、内容过泛。比如在资本充足加分事项,兼顾净资本使用效率。在考察净资本规模绝对数指标的同时,重点关注净资本的相对数指标,标准设定既反映资本支撑下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兼顾净资本使用效率,而不是导向单纯追求资本规模越大越好。因此,适当降低了净资本超过规定标准倍数的加分分值,增加了净资本收益率指标,同时吸取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中一些投行因杠杆水平过高引发风险的教训,规定了净资本与负债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等相对数指标的加分标准。
  为促进行业提高竞争力、鼓励创新、做优做强,规定了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
  一是经纪业务方面,规定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或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鼓励行业在经纪业务方面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网点布局,弥补市场空白,做强经纪业务,另一方面引导部分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方面精耕细作,提高“单产”做优经纪业务。
  二是承销保荐业务方面和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分别用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主承销家数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承销金额指标,用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受托管理本金指标,使得对相关业务竞争力水平的衡量更为合理,也更为公平。
  三是规定成本管理能力等相对数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改变盲目投入、高成本运营的粗放式经营模式。
  四是鼓励、引导证券公司创新,对创新成果在行业推广的,在评价中予以加分。
  在评价程序方面,证券公司分类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能够量化的指标全部量化,比较复杂的事项采取专业评价等方法,证券公司可以申请由专业评价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评价。为尽可能保证划线标准的公开透明,将根据每年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公布,行业事先知晓按比例确定的划线标准,以更好体现公开性与公平性。
  在评价工作如何更加紧密地与日常监管结合方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将在日常监管中,对证券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或由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后,结果将在评价计分中反映。同时,证券公司分类结果除作为缴纳保护基金的比例依据,还将作为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和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分类工作的基础。为防止证券公司弄虚作假,在评价过程中发现证券公司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甚至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另一方面,为保障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也规定了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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