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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询价机制该如何完善?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7日 07:50 作者 曹中铭

 

 

  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毫无疑问,新股发行制度的着重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定价上的合理性 (包括发行价格与挂牌价格),其二为新股筹码分配上的公平性。

  2005年初新股询价制推出之后,从当初的行政审核定价,到实施市场化的询价机制,体现了市场进步的一面。尽管如此,新股发行价格不合理的现象同样突出。询价机构的暗中“抬举”,保荐机构的大肆吹捧,还有市场投资者不得已的盲从,造就了A股市场高价发行的“辉煌”,而其本质则是放大了市场的风险,也使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产生贬值。事实上,大牛市行情时中国人寿、中国远洋等近乎百倍的市盈率面世,以及其它许多个股的超高价发行,还有“只询价不申购”、“关系报价”、“人情报价”等现象的频频产生。

  针对询价制实施后所出现的诸多问题,要求进行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但新股询价制度到底该怎么改革?市场上也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有观点认为,可以将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这两个阶段“合二为一”,以避免机构乱报价;另有观点则认为,应该采取“足额保证金”制,机构只有缴纳了足额保证金后才能参与询价与网下配售;还有观点认为,通过扩大发行规模的方式来促使新股发行价格走向合理。

  上述几种观点对于防止机构乱报价,或只询价不申购能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询价机构同样报出高价,却只以较小的金额进行申购,这与此前的哄抬价格没有什么两样。

  对于如何完善机构的询价行为,《指导意见》规定,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笔者以为,这一规定太笼统,也太抽象,操作性不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询价对象故意哄抬或压低价格的现象发生。

  改革新股询价制度,重在落实参与询价机构的责任。只有参与机构真正做到了为自己负责,其才会为市场负责。因此,有必要将询价机构的切身利益与新股发行价格“挂钩”。

  具体方法为:将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合二为一”,根据网下发行规模,确定参与询价机构的最低申购数量(如500万股或1000万股),并且规定只有在申购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才能参与询价。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杜绝机构压低报价,在确定最低询价价格(类似原先的询价区间下限)后,报价低于最低询价价格的机构失去配售资格,而其它机构按照其实际报价比例配售。报高价者以高价配售,报低价者以低价配售。如此一来,询价机构的利益就与新股的发行价格紧密联系起来了。而对于网上发行价格,可以将不同报价配售的股份数量进行加权平均后确定。经过这样的改革,机构的报价行为必然谨慎,上市公司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其发行价格也将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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