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8日 09:2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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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出售超过一定数量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行为进行规范。 《指导意见》出台后,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安排,有利于解决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问题,避免了这种行为对价格形成造成的扭曲。 2008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该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规定》的出台做为缓解大小非对证券市场冲击的有效措施。主要有四方面意义: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该特点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这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2009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转让渠道、转让方式、转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特别是持股在5%以上的国有大非股东的减持行为。这个办法看似只限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新规,实际上是将目前国资背景的大非减持行为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意在化解大非减持。(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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