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08日 04:52 |
作者: |
黄金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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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黄金滔 随着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的发展,由第三方向上市公司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业务日趋增多。为了确保现金选择权业务的顺利进行,深交所7日向会员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其做好现金选择权业务实施准备工作。 所谓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深交所要求,各会员单位认真学习《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熟悉并掌握现金选择权业务,确保其柜台系统能正常接收投资者现金选择权相关申报,其他交易方式的委托申报系统尽量能支持该项业务。 同时,深交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在营业部(包括网站和交易系统)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现金选择权业务事宜,做好投资者服务工作。 此外,深交所通知明确,如果出现对申请现金选择权申报失败的委托,各会员单位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记者了解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一)通过手工方式申报;(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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