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07日 13:50 |
作者: |
潘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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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强调,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从严的原则,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IPO、再融资行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
规定还明确,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上市证券公司需编制上市公司年报和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报,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况。如果涉及上市证券公司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此外,如对证券公司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和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时,非上市证券公司要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来履行该要求等。如上市证券公司在公告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拟开展新业务或者经营创新业务的决议时,应当同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说明上市证券公司要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尚需监管机构核准。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达不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监管机构将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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