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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4日 11:27 作者 申屠青南

  中国证监会3日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成为证券行业的表率,强调上市证券公司监管适用“从严”、“从一般”原则。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从严”原则,上市证券公司既要符合机构监管法规的规定,又要符合发行、上市监管法规的规定,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有差别的,从严执行;按照“从一般”原则,发行、上市监管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因上市证券公司的行业特点而例外豁免。

  《规定》共12条,主要从行政许可、信息披露和法人治理三方面作出规定。

  行政许可方面,证券公司一个行为涉及多项行政许可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审核材料,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例如,上市证券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同时涉及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并报送相关申请审核材料;上市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5%以上股权变更的,还应当报送股权变更审核材料。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信息披露方面,除了要求正常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外,一是在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上市证券公司监管规定要求;二是在上市公司监管规定要求基础上,对有关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的适用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衔接。比如,上市证券公司在公告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拟开展新业务或者经营创新业务的决议时,应当同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说明上市证券公司要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尚需监管机构核准,且存在达不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导致监管机构不予核准的情形。

  法人治理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由于立法时期不同,《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证券公司监管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在提案权、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任期等规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对此,《规定》明确上市证券公司应当以高标准,按孰严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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