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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出台ST新规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7日 08:49 作者 王璐;黄金滔

    为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分别向上市公司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对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ST)的具体要求和程序,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按照上交所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拟披露的200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期末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情节严重的,应提前向该所公司管理部报告。上市公司在收到公司管理部《关于对XX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报中有关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问询函》后二个交易日内,确认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若存在的,应明确相关金额、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时限,并予以披露。公司管理部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年报中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发函确认工作,上市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纠正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并予以披露。
  
  上交所通知还指出,上市公司未能纠正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的,自2009年6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司披露未能纠正的原因,提示相关风险。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ST。
  
  深交所通知则称,上市公司发生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公告,同时刊登股票交易存在实行其他特别处理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深交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而所谓的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是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是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除外)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深交所通知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ST。
  
  此外,两交易所通知还指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ST期间,应当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纠正进展情况。对上市公司消除上述情形后,相关事项的披露,以及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ST应当提交的文件,通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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