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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特别处理程序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7日 07:24 作者 吴铭;周松林

    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向上市公司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对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ST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上交所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拟披露的200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期末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情节严重的,应提前向交易所公司管理部报告。上市公司在收到公司管理部《关于对XX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报中有关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问询函》后二个交易日内,确认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若存在的,应明确相关金额、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时限,并予以披露。公司管理部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中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发函确认工作,上市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纠正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并予以披露。
  按照通知,上市公司未能纠正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事项的,自2009年6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司披露未能纠正的原因,提示相关风险。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而在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纠正进展情况。
  若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事项已消除,可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并提供消除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文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等文件。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纠正,同样可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并提供纠正违规担保情况的公告文稿、董事会说明等文件。
  深交所的通知则要求,上市公司发生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公告,同时刊登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ST期间,应当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纠正进展情况。同时,通知还对上市公司消除上述情形后,相关事项的披露,以及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ST应当提交的文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吴铭 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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