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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引入优先股制度势在必行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1日 09:29 作者 马惠民

    □马惠民(加拿大注册投资顾问)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总股本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出资种类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而广大中小投资者则必须掏出真金白银,以溢价购买。以第一大上市公司中石油为例,发行价16.7元,A股发行量40亿股,一次便融资668亿元。2007年底,中石油完成发行后的总资产为9940亿。仅占A股总股份的2.1%,出资数额占到总资产6.7%。中小投资者贡献显而易见,如果算上这部分资产的边际效应,其贡献更大。
  若消费者是企业的上帝,则资本市场的上帝非投资者莫属。没有他们,资金无法聚集,公司难以扩张,经济发展减速,税源随之减少,证券业也失去衣食父母。可是我国《证券法》仅支持单一股份结构,使发起人股份和新发股票性质一致,未对公开发行资本扩张的特殊贡献加以保护。于是出现这样的诟病,为了顺利发行,获得资金,发起人以屈求伸,仅要经营和收益权;完成发行后,便开始考虑流通性。从二级市场变现追求资本利得,势必造成资本结构紊乱,实体经济受挫,大小非带来的后果便是佐证。一旦巨额国有或法人股抛出,发起人经营责任剧减,股票市值会应声下降,投资者热情必然受挫,安有资金再肯流入二级市场。
  《证券法》初衷在于,同样股份性质应享受相同市场待遇。发起人股份进入流通,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可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优先概念锁定股份结构,很多发起人将合理“权益流转”,变成“全流通”套现,使市场受到中伤。化解这个矛盾,非推行优先股莫属。从法律制度层面,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发起人持有一定比例优先股,把占尽“天时地利”的发起人与普通股,即以溢价购买股票的中小投资者绑在一起,荣辱与共,实现“人和”。
  有了优先股,定期支付股息压力迫使发起人努力经营,以兑现付息承诺,此其一。其二,“权益流转”形式给以套现为目的发行带来困难,如若发起人希望变现,必须为流通准备嫁妆,再度促进公司重视经营业绩。这两点均使投资者直接受益。第三,有优先股束缚,可遏制实际控制人的发行欲望,给优秀公司留出机会。第四,有效地限制市场流通规模,杜绝竭泽而渔。最后,变资本利得为固定经营收益,使风险承受能力差或希望获得稳定收入的投资者得益,不再有本金损失之虞。
  有数据显示,由于大小非解禁,仅2008年中国流通市值便从占总市值的18%提升到了23%。这五个百分点是用资金堆起来的。设想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中有一定比例优先股,流通量也会相应下降。同理,去年市场指数大跌66%,若以优先股锁定部分大股东筹码,不但降低发起人市场套现欲望,还能树立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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