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经济导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17日 13:48 |
作者: |
李坤民 |
| |
――访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健钧博士
核心提示 要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大财政投资力度固然重要,但引导民间投资更为重要,其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便是一个重要工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后,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的宗旨进一步得以重新申明。但是,社会资金作为商业性投资主体,考虑的是盈利。因此,贯彻实施好《引导基金指导意见》,还应因“地”制宜确定“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从避免地区分割、吸引合作伙伴的角度考虑,建议各地的引导基金尽可能地弱化对投资地域的限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后,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的宗旨以及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规范终于得以明确。但是,如何从操作层面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的引导机制,以便有效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扩大创业投资资本来源,仍有待深入探讨。近日,记者就我国创投引导基金如何引导创业投资、社会投资等问题,独家采访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主要执笔人、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健钧博士。 引导基金,重在扶持“创业投资” 记者:创投基金近来为各界关注,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中信资本首席执行官张懿宸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中信资本正在与国家开发银行一起筹备成立创投基金。不过,也有许多委员代表提出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那么,产业投资基金(IndustrialInvestmentFund)、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简称VC)及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简称PE)之间有什么异同呢? 刘健钧:“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的概念,从国家发展改革委最近十几年来推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初衷看,“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与广义创业投资基金或当前国际上所流行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完全等同的概念。“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在我国流行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当时国际主要流行的是“创业投资基金”概念,“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作为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领域的自然延伸,虽然在上个世纪80年代已经形成,但流行开来则是在2001年以后。 经典的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企业成熟之前的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和成熟前的过渡期,但上个世纪70年代后,创业投资基金还自然地以“并购投资”方式介入到需要重建(或称“再创业”)的企业中。此时,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阶段便包括了“重建期”,而包括“重建期”投资在内的企业创业投资,则被称为广义创业投资。尽管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一些以投资银行为背景的投资机构也纷纷介入“并购投资”领域,但在当时,世界各主要创业投资协会在统计时都是将“并购投资”列在“创业投资”项下的。 2001年网络泡沫破灭以后,并购投资规模竟然超过了经典创业投资的规模,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网络泡沫破灭后,需要重建的企业数量急剧增加,给并购投资带来了大量机会;二是为促使经济复苏,美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低利率政策,使并购投资能够通过杠杆融资提升财务回报;三是世界性的流动性过剩,使并购基金能够很容易地募集到资金。为了将“并购投资”与传统创业投资区分开来,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专门从事“并购投资”的基金称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因其以非公开交易的“私人股权”作为投资对象)。因此,狭义的“私人股权投资”其实就是指“并购投资”。只是由于后来的“并购基金管理机构”也将投资领域延伸到了传统的创业投资领域,包括传统创业投资在内的“私人股权投资”又被称为广义私人股权投资。 回过头来说,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创业投资基金传入我国时,往往被人望文生义地翻译成“风险投资基金”,使得这个概念很难被人接受,或是往往被人误解。 于是,有关部门便将其称为“产业投资基金”。其区别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显著特点,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自然,当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到包括“并购投资”在内的广义创业投资基金范畴,即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范畴后,“产业投资基金”也就又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相等同了。 记者:近年来,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等一些地方都在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实际情况看还存在什么问题?我们和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差距在哪里? 刘健钧:从广义上看,按照英国创业投资协会的理解,“创业投资基金”是一个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完全等同的概念。但是,从政府角度讲,需要政策扶持的是狭义创业投资。因为,狭义创业投资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能够促进社会就业、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具有社会效益。但是,狭义创业投资不仅具有高风险性和权利义务不对称性,而且规模不经济,所以,在美国、英国、以色列、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都设立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子基金。对一般性“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或我国所称的“产业投资基金”,由于它们主要从事大型企业的并购投资,属于市场充分竞争的领域,因此,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而无需再对其进行特别扶持,否则容易有“给市场充分竞争的领域搞财政补贴”的嫌疑。 2005年11月,国务院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后,由于该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于是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等一些地方即探索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这些引导基金创新财政资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方式而言,确实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一些引导基金受商业利益驱动,而对政策性目标置之不理。个别引导基金甚至将资金用于支持一般性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甚至房地产投资基金,偏离了引导基金“克服市场失灵问题”的职能定位。为纠正这种政府职能的错位,《指导意见》通过一系列规定,重申了引导基金“重在扶持创业投资”的政策定位。 政策目标,寻找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的平衡 记者: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其重要任务是实现政策目标;而社会资金作为商业性投资主体,考虑的是盈利。在操作过程中,如何平衡“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与社会资金的盈利要求”之间的关系呢? 刘健钧:一是应因“地”制宜,确定“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考虑到我国的地区差异较大,《指导意见》对“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并没有作硬性规定。在明确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时,也只是要求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领域。在具体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应当视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做到既能有效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又能保障引导基金的运行具有现实可行性。对于创业投资刚刚起步或尚未起步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创业投资业本身发展得极不充分,整个创业投资市场都可理解为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因此,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的“一定比例”就可以规定得小一些。对于创业投资已经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后期创业投资甚至中期创业投资都已经“充分竞争”,所以,投资处于创业早期企业的“一定比例”就可以规定得大一些。 二是应因“情”制宜,创新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首先,在管理主体的选择上,从有利于确保引导基金的政策性讲,最好在引导基金理事会下面专设管理中心。但是,其前提条件是能够争取到事业编制。从无需增加事业编制角度考虑,可委托社会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引导基金只需设理事会秘书处,且秘书处主任和工作人员均由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兼任。其次,在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的选择上,《指导意见》虽然对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不同支持方式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支持力度并未做硬性规定,而是留给具体的引导基金章程来“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这样,在创业投资市场条件较好的地区,为更好地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支持额度”(例如参股比例)可以相对小一些;在创业投资市场条件较差的地区,为有效扶持子基金,“支持额度”可以相对大一些。对大多数地区而言,不可能设立太多的子基金,因此,引导基金可集中财力支持有限的几家子基金。最后,在让利于民的方案设计上,也应根据具体的支持方式和支持对象而定,以便既能有效防范引导基金的风险,又能对社会资金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三是应因“时”制宜,设定引导基金的支持条件。《指导意见》虽然在有关风险控制的首要环节就要求“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而且强调“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但同样没有硬性规定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具体条件。因此,各地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因时制宜地设定扶持条件。从避免地区分割、吸引合作伙伴的角度考虑,建议各地方的引导基金应尽可能地弱化对投资地域的限制。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