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13日 11:18 |
作者: |
陈晓薇 |
| |
吴正德委员: “大小非”减持该管管了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是“大小非”解禁的历史最高峰,将有约6800亿股限售股“猛虎出笼”。全国政协委员、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吴正德指出,“大小非”问题涉及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监管制度,如果不抓紧完善“大小非”减持监管制度,将会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平稳健康的发展。 吴正德认为,“大小非”减持监管制度存在两大缺陷,一是缺乏短期数量限制的规定。现行制度中“‘大小非’在一个月内减持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须通过大额交易系统出售”的规定存在缺陷。因为首先大额交易系统也是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这个规定,“大小非”在一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数量实际上是没有限制的。其次允许“大小非”在一个月内减持公司总股本1%是一个大得让市场难以承受的量,按照这个标准大股东每年通过二级市场可减持的数量超过10%。 二是“大小非”减持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要求“大小非”在减持前披露减持计划,公众对“大小非”在近期内拟出售股票的数量和日期一无所知。 为此,吴正德建议,“大小非”减持须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提前公告。披露减持计划,告知减持的时间段及数量,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以利于市场公正、透明。同时,要明确规定“大小非”在任何一个较短期限内通过二级市场可减持的最大数量标准。“大小非”在每年通过二级市场(包括大额交易系统)减持的数量不宜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4%。 李冬玉委员: 新股发行制度该改改了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冬玉认为,目前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存在弊病,监管部门采取的阶段性暂停新股发行的办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改革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势在必行。 她分析说,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有三大弊端:一是有利于形成机构投资者对新股发行的严重垄断。询价对象只是指定的若干机构投资者,他们既可以参与网下认购,又可以凭借其资金优势参与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则中签机会很少,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促使大量资金向一级市场集中,危及二级市场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助长了流动性资金泛滥。众多机构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巨额资金进入一级市场,其中包括大量违规资金。 李冬玉认为,发行制度的选择问题,实质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釜底抽薪,彻底改变其为国企融资服务和对大股东大机构进行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的倾向,而向中小投资者倾斜。关于改革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目前主要有几种意见:一是恢复市值配售;二是效法香港的“人手千股”;三是变资金摇号为账户摇号等。她建议监管部门广泛收集众议,采其所长。从股市的发展看,实行完全的市场化发行即市场定价发行也是大势所趋,也是对投资者利益最公平的保护。在必要条件下,可以在一定时期辅之以政策手段,保证发行分配环节的利益向中小投资者倾斜。 何丕洁委员: “实物分红”制该试试了 针对目前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库存增大且现金分红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专职副主席何丕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实物分红”的政策,让股民免费获取或低价购买本公司产品或服务,推动投资者变成消费者,借此推动企业去库存化,起到拉动内需和保经济增长的作用。 何丕洁介绍说,上市公司向股东发放津贴和赠品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是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增加投资者回报的一种方式。比如,高露洁公司曾送给每位新股东约15美元的优惠券。 他强调,“实物分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分红,它不要求上市公司有盈余及正的现金流,不要求上市公司按持股比例向每一位股东发放,它本质上是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一种“选择权”,投资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方行使权力,也可以不行使权力。“实物分红”主要适合于终端消费品或服务类上市公司。 他具体建议中国证监会尽快修改《再融资管理办法》,将“实物分红”视同现金分红,即“实物分红”和现金分红一样可以作为再融资的前置条件,鼓励没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没有盈余或现金流为负)或有一定现金分红能力但基于公司发展需要不便立即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实施“实物分红”。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