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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堵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新花样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6日 07:08 作者 初一

 
  证监会会计部明确,大股东低价转让其他公司股份给高管,也应按股份支付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本报记者  初一 
  
  上市公司大股东将所持其他公司股份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高管,上市公司同样要确认激励费用影响业绩。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领域出现的一些会计处理问题,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日前给出了明确答案。
  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盈利增长提供了动力,但与此同时,股权激励实施使得上市公司管理费用大幅度增长,其“双刃剑”效应显现。如海南海药股权激励的实施带来大量费用导致2007年亏损,管理层也由此失去了潜在的巨额收益。那么,如果大股东低价转让给公司高管的并非本公司股份,而是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这个新招是不是只有激励作用而没有负面效应呢?监管部门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证监会会计部指出,这一行为的实质还是股权激励,因此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多期期权,各期期权的等待期跨越多个会计期间,如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某一会计期间期权费用的问题,证监会会计部表示,上市公司应根据激励计划条款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对于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一般可以按照该期期权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
  此外,证监会会计部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购买大股东子公司的,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上市公司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新发行股数权重为1。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若合并成本低于公允价值,上市公司将差额(即负商誉)确认收益时,应注意什么?证监会会计部表示,应首先确定购买日,然后再确定合并成本和收购方在购买日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出现负商誉的情况下, 应对合并成本及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交易的背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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