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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人应缴纳风险保证金确保认购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18日 08:03 作者 马红雨;万敏

    □ 本报记者 马红雨 万敏
  
  不久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在2008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36家询价对象采取了相应自律处理措施,揭开了新股询价过程中的重重黑幕。
  询价机构频频采用“只询价不申购”、“关系报价”、“人情报价”的招数,导致新股发行价格高企,新股常常能够以较高的市盈率成功发行,造成新股上市即被恶炒的现象挥之不去。
  渤海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谢富华认为,当前国内的询价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一般情况下一级市场的盈利空间依然很大,缺乏相应的理性,为实现新股发行公司的融资目标,承销方与新股发行公司存在一定的默契,这就为利用询价蓄意提高新股发行价格提供了潜在动力。
  目前国内实行的询价制度并没有强制要求询价人的认购义务,这就导致询价缺乏根据,新股发行价格容易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现象。按照成熟市场的经验,如果股票价格过高,询价机构需要承担包销的责任;如果价格偏低或价值合适时股票就会很抢手,那么将会限制询价机构的购买比例,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申购需求。
  改革新股发行的询价制度,应落实参与询价机构的责任,有必要将询价机构的切身利益与新股发行价格“挂钩”。渤海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谢富华建议,询价人必须履行认购义务,并要交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比例在申购额的10%~20%之间,如果询价后不进行认购,将没收已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以此作为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未来如何完善承销机制,谢富华建议要完善目前的询价制度,对承销程序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各大投资机构的责任,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对于新股分配机制,应该有条件地限制询价对象参与网上申购,限制询价机构同时参与网上、网下配售,既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定价方面的特长,又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同时,谢富华建议,新股发行应增加首发可流通数量使定价更合理,倘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增加首发可流通数量,那么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就有可能从现在的十几倍降低到几倍,这不仅将使新股爆炒现象受到遏制,同时也使新股“限售股”的压力大幅减轻。 
  北京邦合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则认为,未来两三年内不能轻易发新股,或者说,只有在大小非、大小限的问题解决之后发行新股才有意义。目前中国的道德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法制也不健全。现行的IPO都是按增量流通盘定价,随着大小限到期,很容易引起暴跌,如果按照总盘来计算的话定价又会过低,引起股价暴涨。在大小非,大小限解禁以后,平稳落地以后,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而宏源证券研究所所长程文卫则认为,目前的询价机制已经很市场化,现有的制度规范也比较完善了,对报价机构的规范应该从三方面进行,即制度的完善、制度的执行和整体实力的评估。其中制度执行的力度是最重要的因素。现在的包销制度就是对中介机构承销能力的一种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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