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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16日 10:29 作者 王光平

    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武峰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航天通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虽然日前在杭州市中院正式立案,但该案却曾因航天通信没有完整披露财政部的处罚通知而使得立案一波三折。业内人士呼吁,要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建议监管部门对不完整披露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不完整披露信息阻止立案
  2007年11月8日,中国证券报报道,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航天通信作出《关于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该《通知》认定:航天通信在2003年至2005年间划出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进行周转,虚增利润3110万元。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针对该公司“会计造假、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于2007年5月21日向其下发了检查结论,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航天通信于2007年11月8日公告了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关事项的内容,确认了财政部处理决定的存在,但并没有公告处理决定全文。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航天通信实施的侵权行为已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航天通信对因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19名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人委托后,于2008年7月3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因受损投资人未能提供财政部的处理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将起诉材料退回。
  与航天通信同时被财政部检查处理的另外两家上市公司天海集团、ST花炮都在信息披露中完整披露了财政部的检查处理决定,因此,航天通信在公告中未完整披露信息的行为给投资人维权立案设置了障碍。
  专家建议强化完整披露义务
  虽然承办律师通过提出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的方式最终获得了处理决定全文,但该案的立案却因此拖延多时。业内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查处上市公司不完整信息披露行为,强化上市公司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武峰律师认为,航天通信在2007年11月8日公告消息时本应全文公告财政部的处理决定,但未公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航天通信此举又涉嫌构成“信息披露不完整”的违法行为。而因航天通信违法,就让受损投资人承担不能立案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样对投资人是不公平的。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而不是只简单地披露受到处罚这一结论。不完全公布处罚信息也是虚假陈述行为的表现,航天通信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及时披露信息的双重虚假陈述之嫌,监管部门应对此进行查处。同时,投资者也有理由要求其公开财政部作出的相关文件全文,如果拒绝的话,监管部门有责任要求其公开或代为披露。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有披露的义务,但现在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到要求公布处罚决定全文,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看,建议监管部门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公告处罚决定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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