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方早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20日 10:47 |
作者: |
忻尚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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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针对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准则》要求,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等。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行为方面,《准则》特别强调,不得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等。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方面,《准则》特别强调,禁止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等。
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上,《准则》特别强调,禁止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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