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新京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5月09日 14:01 |
作者: |
赵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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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深交所昨日修改了《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深交所一位人士昨日表示,今后如果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深交所将视情况采取限制交易措施,限制交易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交易所将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的情形包括:发生《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的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买卖证券的个人或者单位违规买卖证券,且情节严重的。
其中《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共有13条,包括在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等。
对于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深交所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禁止买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禁止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深交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相关当事人对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限制交易措施的执行。深交所在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后两个交易日内,将限制交易的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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