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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禁内幕操纵股权激励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07日 15:09 作者 张羽飞

    昨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连发两道有关股权激励的监管备忘录,严控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利益输送乱象,今后上市公司监事将无缘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不低于基准价50%
  此前,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上压低授予股价的问题一直为投资者所诟病。昨日证监会在备忘录中要求,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同时股票授予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据了解,在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上监管层早已有明文规定,证监会曾在2006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统一规范,去年为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证监会还曾制定了多项监管措施,将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与实施股权激励和再融资等审批事项进行挂钩。
  对于此次突然对于该问题连下两道令牌,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指出其主旨一是加强监管,二是在查缺补漏。“股权激励政策做好了可以为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但由于监管层往往被大股东控制,也使得股权激励成为利益输送的手段,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他表示。在此次备忘录中特别规定,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也将不具备激励资格。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利好公布前突击激励等行为,证监会要求在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均可成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但在最新的备忘录中,激励人员范围有所缩减,上市公司的监事将不再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对此,证监会解释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此外,为了投资者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股权到底分配给了谁,数量有多少。备忘录中还要求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将股权激励计划中每一股的去向落实到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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